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,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。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(简称“三有名录),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,野猪位列其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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